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抚州市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书
根据抚州市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文昌街办付家村、付家村上青组、下青组、郭桥组、温泉镇六岭村灌塘组、青莲山村山下组、翁家组、徐家组、张家组、温泉村上村组、杨源村塔石组、杨源村桐山坪组、崇岗镇凤岗村六组、十一组、仙溪村九组、仙溪村十五组、祝家村六组、文昌街办前进居委会前进2组、孝桥镇孝桥村黎坊组、孝桥1组、城西街道办东津村尚前组、下肖组、上肖组、钟岭街道办小圩村九组、十三组、十二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使用温泉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国有土地,用于商服及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拟征收(使用)土地用于商服、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位置:拟征收土地位于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办付家村、付家村上青组、下青组、郭桥组、温泉镇六岭村灌塘组、青莲山村山下组、翁家组、徐家组、张家组、温泉村上村组、杨源村塔石组、杨源村桐山坪组、崇岗镇凤岗村六组、十一组、仙溪村九组、仙溪村十五组、祝家村六组、文昌街办前进居委会前进2组、孝桥镇孝桥村黎坊组、孝桥1组、城西街道办东津村尚前组、下肖组、上肖组、钟岭街道办小圩村九组、十三组、十二组和使用位于温泉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国有土地。(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使用)权属单位:本次拟征收抚州市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办付家村上青组、下青组、郭桥组、温泉镇六岭村灌塘组、青莲山村山下组、翁家组、徐家组、张家组、温泉村上村组、杨源村塔石组、杨源村桐山坪组、崇岗镇凤岗村六组、十一组、仙溪村九组、仙溪村十五组、祝家村六组、文昌街办前进居委会前进2组、孝桥镇孝桥村黎坊组、孝桥1组、城西街道办东津村尚前组、下肖组、上肖组、钟岭街道办小圩村九组、十三组、十二组和使用位于温泉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国有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使用)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约442.7亩。(最后以征地协议签定为准)
2、主要地类:水田、旱地、林地、园地、坑塘水面、沟渠、交通用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川区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在抚府办发[201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据实补偿。
六、安置政策
因征收土地而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给予货币补偿。2、对涉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村小组村民,按2018年11月28号《抚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第27次联席办公室会议纪要》有关规定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另使用温泉景区管委会国有土地,景区管委会已对职工全部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1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土地单位、农户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附件:征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新莆京3969 联系人:邓广昌
联系地址:南门路609号(新莆京3969) 联系电话:8222070
抚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