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
办事指南
抵押权登记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0二一年一月
抵押权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7.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度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材料。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送达。
咨询途径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94-2150022;
监督投诉渠道: 0794-2150022
办公地址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金巢大道1199号中央钻石广场B座二楼。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