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0二一年一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纳税申报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成果;
5.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送达。
咨询途径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94-2150022;
监督投诉渠道: 0794-2150022
办公地址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金巢大道1199号中央钻石广场B座二楼。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